【草書的自由並非胡亂而為,看不懂反而更能觸發底心純粹的情緒迴響】
草書,是書法書體中最自由、最具表現性者,但到了現代,草書幾乎已經失去意思傳達的實用功能。對於不識草書這一種書體的人來說,草書根本像是一長串扭曲的線條,相互穿插堆疊。
不過,在包浩斯學校任教的康丁斯基,不僅簡單且清晰的說明形成曲線的作用力,更為曲線賦予人文定義——戲劇性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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說明文定義 在 立法委員葉毓蘭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
今天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,召開「從國務機要費擬修法除罪化並溯及既往,檢討清廉執政與司法正義」專題報告,民進黨提案為陳水扁修「會計法第99條之1」除罪,人民對此充滿爭議,會不會有溯及既往、個案立法等等違憲問題?身為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委,我必須要關心這個問題,因此今天安排這場專題報告,除了會計制度的問題外,也要釐清為扁除罪有無法理、憲法問題,我也對此提出質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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蔡易餘委員提出會計法第99條之1的修法,就是主張國務機要費等於特別費,要為扁討「公平」。但是真的公平嗎?民進黨為了陳水扁的個案提案修法,是一個法治國家做的事情嗎?司法院針對溯及既往、個案正義等違憲問題,避不報告,強調繫屬中訴訟個案,不能加以評論;另一方面卻詭異地說明,除罪通過後法律如何適用,難道為了阿扁除罪,司法院已經準備好了?法務部次長蔡碧仲一方面強調國務機要費性質是不是特別費,是主計機關的權責,法務部只能回答關於違憲、法制的質詢,但我就在現場質詢,蔡次長重複三次會計問題不答、法治問題會回答,然在口頭上繞圈子,避而不答個案立法有無違憲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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審計部在陳水扁涉及用假發票結報爆發時,更在95年到97年間,六度致函當時的行政院主計處,質疑所謂國務機要費有三種性質(特別費、機密費、機要費)的說法根本無法源依據,97年9月26日更是直接以公文定調:90年以後的國務機要費,沒有機密費及特別費的性質。但是,依憲法、制度的監督,從主計處到主計總處,行政部門依然不甩;今天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,令人悲哀,副審計長李順保無法像當年一樣堅持,辯稱此事未來要等法院判決確定後,才能處理,與當年蘇振平審計長兩度派員入總統府查帳的風骨,不可同日而語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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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務機要費不是特別費,扁案不能除罪。掌理法治的司法院、法務部,對個案修法是否違憲顧左右而言他;當年監督主計機關的審計部,未能完全貫徹當年監督的見解,令人為政府運作基礎以及國家公平正義,感到悲哀。
說明文定義 在 黃秀芳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
「邁向國家正常化」修憲公聽會
立法院即將啟動修憲工程,秀芳今天與「正常國家文化基金會」政策中心、陳歐珀委員、陳亭妃委員、范雲委員共同主持「深化民主.務實修憲」公聽會,邀請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胡博硯、2016國慶主視覺設計師賴柏燁、東華大學亞太區域研究學程兼任助理教授許建榮、政治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李酉潭教授四人進行專題演講。公民團體包括台灣聯合國協進會、台灣北社、台灣教師聯盟等,也出席提供意見。外交部、僑委會、內政部、交通部、法務部及中華航空公司也都有代表參與,進行相關業務說明。
秀芳認為,憲法以「國家統一」當作最終目的,並將「國家統一」預設為憲法的基本功能實與現況大相逕庭;又領土範圍應該切合國家實際治理範圍,憲法卻以「固有疆域」定義,然而又以憲法增修條文定義統一前的領土為「中華民國自由地區」,不只不合時宜,更不符現況。
我們都希望憲法更貼近台灣治理現況,秀芳相信,憲法的議題值得全體國人共同思考、凝聚共識,為了讓台灣能夠邁向一個正常的國家,秀芳會繼續打拼,也邀請國人一起來+1。
#民意優先
#凝聚共識
#務實修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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