經過Toyz事件後,不知大家會不會擔心,是不是不能給負評,是不是給了負評或一星就要被告了?!😣🙀
別緊張~我們來好好了解一下什麼是誹謗罪🧐
📔刑法第310條
📍第1項:「意圖散布於眾,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,為誹謗罪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」
👉講得更簡單一些,就是你是惡意、故意、有意圖的散布消息,而這個消息呢,是不實的,是「假消息」,並且足以毀損別人名譽的,就構成了刑法上的毀謗罪。
📍第2項:「散布文字、圖畫犯前項之罪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。」
👉意思就是,若是以文字或圖畫之方式,散布這「假消息」,這就更嚴重了,是加重誹謗罪喔‼️
再來,還有一個很重要的一點⚠️
📍第3項:「對於所誹謗之事,能證明其為真實者,不罰。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,不在此限。」
是不是很重要!
👉若能證明自己,有證據表示所傳達出的訊息,並非刑法第310第1項所述,不是「假消息」,即不構成誹謗罪。BUT❗️這有個條件,雖然你傳遞的不是「假消息」,可是如果是關於別人私人的事情,與公共利益沒有關的,就不屬於不罰的範圍囉。
📌(這個要特別注意!!!)
📍可是我沒有證據怎麼辦?
👉在🔍「大法官解釋第509號解釋文」中有談論到這個情形喔。
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,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,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,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。
📍很多人能會問,如果是評論餐點等有實際的物體的,我可以拍照、錄影,但評論的是店家的服務態度,又該怎麼辦?
👉我們可以看看🔍「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上易字第 1399 號刑事判決」怎麼說
這件案件是有位網友在臉書社團散佈了「這輩子千萬別去的黑店」「原來奸商是如此…把劣質廠商揪出來」等文字,法官認為敘述與告訴人間之糾紛所實際經歷之事實經過,並無蓄意捏造、杜撰之言論;而這位網友會如此說間店家,是因為真實經歷過後,覺得修車流程不慎合理,才會發表此言論,並且法官也認為,網友的言論內容是與「一般消費者權益之公共利益有關」,所以不構成誹謗罪。
⚠️最後還是要提醒大家,在FACEBOOK、GOOGLE等等的平台上的是屬於一個公共、開放的,不特定人皆可看到的地方,所以在上面的言論一定要特別的小心,憲法保障人民的言論自由,但不表示我們可以隨意的亂說話的喔~☝️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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